遺失聲明
隋成剛、高永華持有的,坐落在丹東市振興區(qū)南金橋11#402室的房屋所有權(quán)證(2001113782號(hào))因保管不善遺失,聲明作廢。
特此聲明
聲明人:隋成剛、高永華2021年3月17日